因在門頭溝永定鎮石龍北路多處民宅的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法院,超越職權進行強拆,門頭溝區政府的拆遷行為被市一中院判決違法,多名被強制拆遷的居民起訴政府獲得勝訴。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原告

  未見法院文件房屋被強拆
  今年58歲的巨女士起訴稱,2011年11月14日,門頭溝區政府作出了《北京市門頭溝人民政府關於體育場住宅樓項目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房屋征收決定》),於2012年11月27日作出門政徵補決[2012]《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2012年11月30日,門頭溝區政府將她位於門頭溝區永定鎮石龍北路的房屋強制拆除,導致房屋內大量物品、傢具、裝修被毀。
  巨女士稱,實際上,她至今沒有與門頭溝區政府就房屋征收達成任何協議。門頭溝區政府強制拆除她的房屋之前,並沒有事先通知,她本人也沒有見到或者收到法院的任何相關文件。
  巨女士認為,門頭溝區政府強制拆除她房屋的行為違法。她指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徵補意見》),只有法院有權依法核准和執行被征收房屋的強制拆遷,行政機關被明令禁止參與強制拆遷。
  此外,巨女士指出,根據相關規定,“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3個月內提出”。然而2012年11月30日,門頭溝區政府進行強拆時,尚不能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因此,巨女士認為,門頭溝區政府在沒有法院參與的情況下組織實施強制拆遷的行為違法,並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違法。
  多名被強拆者起訴區政府
  記者瞭解到,除巨女士之外,還有多名遭遇強制拆遷的居民將門頭溝區政府告上法庭。76歲的康先生和75歲的劉女士、40歲的劉女士、53歲的魏先生、42歲的孫先生也都和巨女士有相同的遭遇。他們的房屋都位於永定鎮石龍北路,房屋的建築面積也都在70多平米左右。
  這些居民以和巨女士同樣的理由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門頭溝區政府的強制拆遷行為違法。
  □被告

  自稱為公共利益合法拆除
  對於巨女士的起訴,門頭溝區政府指出,其拆除巨女士房屋的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區政府表示,首先其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的法定職權,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具有合法性,區政府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進行了公告和送達。更何況,區政府是為了公共利益依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
  案件材料顯示,2011年11月14日,門頭溝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內容是,根據門頭溝總體規劃,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決定對體育場住宅樓範圍的房屋實施征收。該項目住宅房屋征收採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房屋征收搬遷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2月9日。該《房屋征收決定》寫明,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對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自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11月27日,門頭溝區政府向巨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告知巨女士在決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選擇補償安置方式。該決定書顯示,安置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巨女士以其原77.13平方米的房屋,置換97.13平方米的安置房,地點位於石門營或石泉磚廠安置房地塊,並補助房屋附屬物等13萬餘元;第二種是124萬餘元的貨幣補償。該決定書同時指出,如果巨女士3日內沒有選擇,就視為選擇產權置換方式。
  此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還要求巨女士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完成騰房、交房工作,逾期不搬的,門頭溝區政府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巨女士不服決定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

  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經過審理,法院對這5起訴訟作出了相同的判決,即確認門頭溝區政府對這些居民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法院指出,《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徵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指出,根據上述規定,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就是說門頭溝區政府無權自行對巨女士等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由於門頭溝區政府拆除房屋時,並沒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門頭溝區政府作為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主體,自行拆除巨女士等人房屋的行為屬於超越法定職權的行為。
  法院指出,門頭溝區政府所稱的“為了公共利益依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對巨女士等人房屋進行拆除,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而巨女士等人所稱的“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核准、執行被征收房屋的強制拆除,門頭溝區政府在沒有人民法院參與的情況下組織實施強制拆遷的行為違法”的說法,法院予以支持。
  據律師介紹,居民可依據此判決再另外打一起行政訴訟官司,對強拆中的損失進行索賠。
(原標題:超越職權強拆多處民宅門頭溝區政府被判違法)
(編輯:SN09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mvopduytq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