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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阮占江
  □本報通訊員蔣澤軍
  未經許可設立黃金電子交易平臺,獲得客戶保證金23億餘元。10月25日,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楚維等人非法經營案作出判決,1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兩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0年2月,被告人楚維、趙丹夫妻出資2000萬元,在湖南省長沙市註冊成立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和許可的情況下,楚維夫婦建立“維財金”黃金電子交易網絡平臺,採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募社會公眾客戶開展黃金標準化合約交易,通過收取交易手續費的方式獲利。湖南維財公司自成立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共發展省級代理商27家,其他各級代理商700餘家,註冊客戶3.9萬人,接收客戶交易保證金共計約23.57億元。
  據悉,在湖南維財公司經營過程中,被告人趙丹幫助楚維發放員工工資和通過銀行轉賬將手續費返給省級代理商;被告人鄒龍飛擔任湖南維財公司副總經理,協助楚維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對公司員工內部監督管理、指導及參與解決客戶投訴;被告人周志義擔任湖南維財公司市場部業務經理,負責管理浙江等五省的綜合業務。2011年4月,被告人黃波成立長沙吉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為湖南維財公司的普通代理商,後將吉財公司轉讓給被告人許爭艷,又成立湖南財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為湖南維財公司在湖南地區的省級代理商。被告人王婷、傅水鑫、賀林、袁智亦先後成立公司,成為湖南維財公司的普通代理商,並從中獲利。
  法院審理認為,10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犯非法經營罪且情節嚴重。此外,凍結扣押在案的款物將依法處理。
  審理此案的開福區法院法官分析此案認為,許多“地下炒金”公司以境外黃金公司在境內代理商名義大肆發展客戶,並以較高回報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而一些投資者往往並不註意投資的風險因素,參與地下炒金活動屬於非法行為。在非法期貨交易中,個人的資金和交易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因此,進行證券期貨投資時,務必確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正規交易程序,買賣正規交易所的上市品種,以此讓違法經營者無機可乘,切莫貪小利而使自身承受巨大風險。
  本報長沙10月25日電
  (原標題:夫妻設黃金電子交易平臺涉案2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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